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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救生員證照核發:
(一)
通過本會審查之救生員檢定,於一個月內寄發證照予應檢人;或由應檢人親自簽名領取。
(二)
證書樣式及記載事項如附表
(三)
檢人有下列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依「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」第五條規定,不得核發救生人員證書。
1.妨害自主罪。
2.殺人罪。
3.傷害罪。但其屬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4.遺棄罪。
5.煙毒罪或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罪名。
(四)
證書由本會依教育部體育署規定製作。
(五)
空白證書之保管,由本會證照組依證書編號保管;其使用情形,則以專冊登記列管,如有短缺或非法核准,
應追究責任或移送法辦。事實查明後,應立即呈報教育部體育署,並登報或於網路公告,所短缺或非法
外流之證書編號作廢。
總會地址: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91巷26弄8號 Email: ncslsa.tw@msa.hinet.net
總會電話: (02)2876-6170 FAX: (02)2877-2936 專線電話: 09398820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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